光伏組件品質瑕疵與發電量損失案
案號「(2016)滬 01 民終 5721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Y 公司購買太陽能組件用於光伏發電示範項目,實際發電量遠低於金太陽工程要求。經質檢院檢驗,組件平均輸出功率顯著低於購銷合同約定,衰減率高於行業標準。Y 公司訴請供應商賠償發電量損失。
質檢院檢驗報告顯示組件衰減率高於標準,平均輸出功率顯著低於購銷合同要求。光伏組件的功率衰減直接影響電站全生命週期發電量,是 EPC 合約中效能保證的核心指標。發電量與預期相距甚遠,證實組件品質存在重大瑕疵。
太陽能組件實際輸出功率低於合約約定是否構成品質瑕疵?發電量損失之計算方式?
上海一中院認定組件品質不符合合約約定,供應商應承擔發電量損失賠償責任。法院按實際發電量與預期發電量之差額,酌定損失金額判決賠償。
以下條款範本為依本案教訓所擬,可直接複製貼上至您的工程合約中以避免類似爭議
1. 光伏組件品質與功率容差條款
供應方提供之太陽能組件應符合 IEC 61215(性能)及 IEC 61730(安全)標準,並承諾下列規格:(一)標稱功率正容差,負容差不得超過 0%;(二)首年功率衰減不超過 2.5%,之後每年衰減不超過 0.55%,第 25 年末輸出功率不低於標稱值之 80%;(三)每批次組件均應附第三方檢測報告(含 STC 條件下實測 IV 曲線)。任何規格不符視為品質瑕疵。
2. 到貨抽檢與第三方檢測條款
組件到場後,需方有權於下列範圍內委託獨立第三方檢測機構(雙方協商指定或從附件清單選擇)進行抽樣檢測:(一)每批次抽檢比例不低於 1%,每次抽檢數量不少於 10 片;(二)檢測項目包括:標稱功率、IV 曲線、EL 影像、絕緣性能;(三)檢測費用由供方承擔。檢測結果若有任何一項不符約定,需方有權拒收該批次全部產品,供方應於 30 日內無償更換。
3. 發電量損失賠償條款
因組件品質瑕疵導致電站實際發電量低於合同約定之保證發電量者,供應方應按下列標準賠償:(一)發電量損失 = (保證發電量 − 實際發電量)× 當地上網電價;(二)賠償期間為自電站併網之日起至供應方完成更換不合格組件之日止;(三)供應方亦應無償更換不合格組件,更換期間之發電量損失另計。本條約定不影響需方依法主張其他損害賠償之權利。
4. 組件品質追溯與批號管理條款
供應方應為每片組件建立唯一識別編號(含批號、生產日期、產線、原材料供應商),並提供完整可追溯之品質檔案。需方有權於 25 年保固期內任何時點要求查閱特定組件之原始測試數據及生產追溯紀錄。供應方未能提供或拒絕提供者,視為該批次組件不符合本合同約定。
⚠ 上述條款僅為通用範本,實際使用前請依您的具體案件情況及準據法調整,並建議經律師審閱。
- 1太陽能組件應於交貨時進行獨立第三方功率測試,避免後續爭議
- 2發電量損失可作為品質瑕疵之損害賠償項目
- 3組件採購合約應明確約定功率容差範圍及衰減率上限
- •合約中引用 IEC 61215 作為組件品質標準,明定功率容差
- •設置到貨抽檢機制,委託第三方實驗室測試
- •建立組件品質追溯機制,保留批號及測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