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鑑 EngLex跨法域工程爭議案例知識庫

案例庫

5 筆案例

5 筆結果

中國大陸試驗驗收費用爭議

光伏電站併網後竣工日期認定案

(2020)晉 09 民初 73 號

光伏發電工程一、二期全部併網發電後,對發包人已經產生收益,但雙方就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產生爭議。承包人主張併網發電即為竣工,發包人應依約支付工程款。

10kV35kV太陽能模組逆變器IEC 61215IEC 61730
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03-15
中國大陸工期延誤展延工期

150MW 漁光互補光伏電站工期延誤案

(2019)贛民終 231 號

150MWp 蔣巷三洞湖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原合同約定 70 天日曆天工期。發包人分別於 6 月 24 日、7 月 5 日變更施工圖紙,影響原定 6 月 30 日的完工期限。承包人主張工期應相應順延。

35kV太陽能模組逆變器GB/T 9535GB 50794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12-20
PCA 仲裁費用爭議

Masdar Solar v. Spain 太陽能投資仲裁案

ICSID ARB/14/1

Masdar Solar & Wind Cooperatief U.A.(阿聯酋主權基金旗下再生能源公司)投資西班牙太陽能發電項目。西班牙政府於 2010-2014 年間陸續修改再生能源補貼制度,大幅削減太陽能電價補貼,導致投資人收益嚴重受損。Masdar 依《能源憲章條約》(ECT) 向 ICSID 提起仲裁。

20kV太陽能模組聚光太陽能
ICSID
2018-05-16
中國大陸設備瑕疵效能保證

光伏組件品質瑕疵與發電量損失案

(2016)滬 01 民終 5721 號

Y 公司購買太陽能組件用於光伏發電示範項目,實際發電量遠低於金太陽工程要求。經質檢院檢驗,組件平均輸出功率顯著低於購銷合同約定,衰減率高於行業標準。Y 公司訴請供應商賠償發電量損失。

10kV太陽能模組IEC 61215IEC 61730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30
台灣工期延誤費用爭議

二號運河整建工程管理費與情事變更爭議案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654 號

承攬人於民國 89 年(2000 年)10 月 18 日承攬某公共工程業主之「二號運河整建工程」,契約金額新台幣 86,450,000 元,原訂工期 230 日。實際自 89 年 10 月 27 日開工至 92 年 7 月 30 日完工,使用 1,007 日,扣除國定假日 129 日、颱風雨天 50 日及原合約 230 日,其餘 598 日由業主核准展延。承攬人主張展延係因業主變更設計所致(較原訂工期增加 260%),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業主給付:(一)污泥處理費 1,764,392 元;(二)營建管理費 22,027,780 元(按比例法以「監測系統」「雜項工程」「品管及相關報表費用」「工程保險費」「包商利潤」等一式計價項目合計 8,472,223 元 × 598 ÷ 230 計算);(三)履約保證手續費損失 86,450 元。案件歷經高雄地院 93 年度重訴字第 310 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6 年度建上字第 11 號,上訴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200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