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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光伏組件品質瑕疵與發電量損失案
中國大陸設備瑕疵效能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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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組件品質瑕疵與發電量損失案

(2016)滬 01 民終 5721 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待核對]
證據層級:二手來源

本庫未取得判決全文,內容依據律所文章或學術評析等二手來源。

案號解析2016 年中級人民法院民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

案號「(2016)滬 01 民終 5721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10kV太陽能模組太陽光電
事實摘要
已驗證(未對照全文)

Y 公司購買太陽能組件用於光伏發電示範項目,實際發電量遠低於金太陽工程要求。經質檢院檢驗,組件平均輸出功率顯著低於購銷合同約定,衰減率高於行業標準。Y 公司訴請供應商賠償發電量損失。

工程爭點分析
已驗證(未對照全文)

質檢院檢驗報告顯示組件衰減率高於標準,平均輸出功率顯著低於購銷合同要求。光伏組件的功率衰減直接影響電站全生命週期發電量,是 EPC 合約中效能保證的核心指標。發電量與預期相距甚遠,證實組件品質存在重大瑕疵。

法律爭點
已驗證(未對照全文)

太陽能組件實際輸出功率低於合約約定是否構成品質瑕疵?發電量損失之計算方式?

判決/裁決摘要
已驗證(未對照全文)

上海一中院認定組件品質不符合合約約定,供應商應承擔發電量損失賠償責任。損失數額之認定:法院認 Y 公司依可行性研究報告之發電量、衰減率數據,結合質檢院檢驗報告,並以實際開具之電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單價計算電價,有相應依據;再綜合考量涉案組件實際使用情況、正常衰減等因素,按法院酌定之發電量損失判決賠償(文章歸納損失計算三要素:電量、電價、期間)。

合約建議書寫文字

以下條款範本為依本案教訓所擬,可直接複製貼上至您的工程合約中以避免類似爭議

已驗證(未對照全文)

1. 光伏組件品質與功率容差條款

供應方提供之太陽能組件應符合 IEC 61215(性能)及 IEC 61730(安全)標準,並承諾下列規格:(一)標稱功率正容差,負容差不得超過 0%;(二)首年功率衰減不超過 2.5%,之後每年衰減不超過 0.55%,第 25 年末輸出功率不低於標稱值之 80%;(三)每批次組件均應附第三方檢測報告(含 STC 條件下實測 IV 曲線)。任何規格不符視為品質瑕疵。

2. 到貨抽檢與第三方檢測條款

組件到場後,需方有權於下列範圍內委託獨立第三方檢測機構(雙方協商指定或從附件清單選擇)進行抽樣檢測:(一)每批次抽檢比例不低於 1%,每次抽檢數量不少於 10 片;(二)檢測項目包括:標稱功率、IV 曲線、EL 影像、絕緣性能;(三)檢測費用由供方承擔。檢測結果若有任何一項不符約定,需方有權拒收該批次全部產品,供方應於 30 日內無償更換。

3. 發電量損失賠償條款

因組件品質瑕疵導致電站實際發電量低於合同約定之保證發電量者,供應方應按下列標準賠償:(一)發電量損失 = (保證發電量 − 實際發電量)× 當地上網電價;(二)賠償期間為自電站併網之日起至供應方完成更換不合格組件之日止;(三)供應方亦應無償更換不合格組件,更換期間之發電量損失另計。本條約定不影響需方依法主張其他損害賠償之權利。

4. 組件品質追溯與批號管理條款

供應方應為每片組件建立唯一識別編號(含批號、生產日期、產線、原材料供應商),並提供完整可追溯之品質檔案。需方有權於 25 年保固期內任何時點要求查閱特定組件之原始測試數據及生產追溯紀錄。供應方未能提供或拒絕提供者,視為該批次組件不符合本合同約定。

⚠ 上述條款僅為通用範本,實際使用前請依您的具體案件情況及準據法調整,並建議經律師審閱。

實務教訓
已驗證(未對照全文)
  • 1太陽能組件應於交貨時進行獨立第三方功率測試,避免後續爭議
  • 2發電量損失可作為品質瑕疵之損害賠償項目
  • 3組件採購合約應明確約定功率容差範圍及衰減率上限
預防建議
已驗證(未對照全文)
  • •合約中引用 IEC 61215 作為組件品質標準,明定功率容差
  • •設置到貨抽檢機制,委託第三方實驗室測試
  • •建立組件品質追溯機制,保留批號及測試報告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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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6)滬 01 民終 5721 號

內容標示說明

每段內容右上角的標示,說的是這段文字有沒有覆核紀錄——也就是紀錄所載是否曾回到來源逐項比對過,並不是對內容正確與否的保證。

已驗證

紀錄顯示曾對照判決或裁決全文逐項核對,且其後這段文字未再變動。

已驗證(未對照全文)

紀錄顯示曾逐項核對,但當時沒有判決或裁決全文可比對,只能對照官方或權威來源的案件紀錄,或律所文章、學術評析等二手來源。

草稿

這段文字沒有覆核紀錄。這不代表內容有錯,只代表沒有紀錄可佐證它被覆核過。

草稿(內容已變動)

曾有覆核紀錄,但之後這段文字有修改,該次紀錄已不涵蓋現在的內容。

標示旁的日期為該次核對的日期。核對以抽樣方式進行,其中一批在作業時曾接觸到既有的核對紀錄;由於未記錄該批涵蓋哪些案件,此一不確定性適用於全部已核對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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