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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Eiser v. Spain 太陽能 FIT 投資仲裁案(投資者勝訴後遭撤銷)
ICSID 仲裁監管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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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ser v. Spain 太陽能 FIT 投資仲裁案(投資者勝訴後遭撤銷)

ICSID ARB/13/36ICSID(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2017-05-04爭議金額:USD 140,757,760
證據層級:判決原文
案號解析ICSIDARB2013 年第 36 號
太陽能模組聚光太陽能太陽光電
事實摘要
草稿

Eiser Infrastructure Limited(英國)與 Energía Solar Luxembourg S.à r.l.(盧森堡)投資西班牙太陽能發電項目,依《能源憲章條約》(ECT) 對西班牙 2013-2014 年再生能源補貼制度改革提起 ICSID 仲裁。爭議金額之具體投資結構及項目細節在 italaw 公開頁面未完整揭露,須參考 Final Award 全文。

工程爭點分析
草稿

西班牙 2013-2014 年改革結構性改變太陽能投資回報模型:原 RD 661/2007 為「fixed FIT × 25 年」之高度確定收益模型;新制改為「合理回報率(基於電廠類型參考收益)」,使既有電廠之 IRR 大幅低於投資決策時之預測。技術上電廠未變、產出未降,但收入結構被監管權力單方面重構。

法律爭點
草稿

(1)西班牙 2013-2014 年 FIT 改革(取消既有電價補貼制度,改為「合理回報率」制)是否違反 ECT 第 10(1) 條公平公正待遇義務?(2)投資人對原 FIT 制度之合理預期是否受 ECT 保護?(3)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DCF vs. 投入成本法)?

判決/裁決摘要
草稿

ICSID 仲裁庭(2017 年 5 月 4 日 Final Award)裁定西班牙違反 ECT 第 10(1) 條公平公正待遇義務,並描述監管改革為「devastating」。判決投資者勝訴,賠償 US$140,757,760(約 EUR 128 百萬)。**本案於 2020 年 6 月 11 日經 ICSID ad hoc 撤銷委員會作成 Decision on annulment**:撤銷委員會決定 ¶273(a) 裁決「annulled in its entirety」,理由為仲裁庭組成不當(Alexandrov 仲裁人之利益衝突使西班牙喪失挑戰機會)及嚴重違反基本程序規則;Eiser 方負擔撤銷程序費用 US$566,528.18 及西班牙律師費 US$3,362,315.38 + €275,467。其後 Eiser 於 2021 年重新提交仲裁(Resubmission),新仲裁庭於 2025-10-16 作成裁決(Kohen 仲裁人附不同意見),西班牙於 2026-02 提出第二次撤銷申請、程序進行中(ICSID 官網案件頁,2026-09-10 核對)。

合約建議書寫文字

以下條款範本為依本案教訓所擬,可直接複製貼上至您的工程合約中以避免類似爭議

草稿

1. 仲裁人獨立性揭露條款

雙方確認:選任之仲裁人應於指定後 30 日內就其過去 10 年內與當事人、當事人關聯方、本案律師團成員、本案資金提供方之任何專業關係(包括但不限於:共同辦案、共同學術研究、共同董事職位、家族關係)作完整書面揭露。如仲裁人於程序進行中發現新關係,應於知悉後 7 日內補充揭露。未揭露之關係構成 ICSID 公約第 52(1)(d) 條「嚴重違反程序基本規則」之撤銷事由。

⚠ 上述條款僅為通用範本,實際使用前請依您的具體案件情況及準據法調整,並建議經律師審閱。

實務教訓
草稿
  • 1ICSID 仲裁庭傾向認定一般性 FIT 立法可建立合理預期(與 intl-002 Charanne 採嚴格門檻形成對照)
  • 2監管改革之強度(「devastating」用語)為仲裁庭認定 FET 違反之關鍵考量
  • 3ICSID 案件賠償可達 USD 一億級別,國際投資仲裁是再生能源跨國投資之重要保護機制
  • 4ICSID Final Award 之撤銷程序具實質風險——本案首次以「仲裁庭組成不當」+「嚴重違反程序基本規則」雙理由撤銷(撤銷理由細節需參考 11 Jun 2020 Decision on annulment 全文)
預防建議
草稿
  • •選任仲裁人時務必揭露所有可能影響獨立性之關係,避免事後撤銷風險
  • •跨國再生能源投資前應評估東道國 BIT/ECT 適用性與撤銷案例史
  • •投資架構設計應考慮 ICSID 撤銷後之執行困難及救濟方式
  • •保留投資決策時所依據之原 FIT 制度文件、財務模型、IRR 計算依據
案件來源
類型仲裁裁決
機構ICSID(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日期2017-05-04
語言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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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ICSID ARB/13/36

內容標示說明

每段內容右上角的標示,說的是這段文字有沒有覆核紀錄——也就是紀錄所載是否曾回到來源逐項比對過,並不是對內容正確與否的保證。

已驗證

紀錄顯示曾對照判決或裁決全文逐項核對,且其後這段文字未再變動。

已驗證(未對照全文)

紀錄顯示曾逐項核對,但當時沒有判決或裁決全文可比對,只能對照官方或權威來源的案件紀錄,或律所文章、學術評析等二手來源。

草稿

這段文字沒有覆核紀錄。這不代表內容有錯,只代表沒有紀錄可佐證它被覆核過。

草稿(內容已變動)

曾有覆核紀錄,但之後這段文字有修改,該次紀錄已不涵蓋現在的內容。

標示旁的日期為該次核對的日期。核對以抽樣方式進行,其中一批在作業時曾接觸到既有的核對紀錄;由於未記錄該批涵蓋哪些案件,此一不確定性適用於全部已核對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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