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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工程未經行政綜合驗收但發包人已接收使用之竣工日認定案
中國大陸試驗驗收費用爭議
★★★★

工程未經行政綜合驗收但發包人已接收使用之竣工日認定案

(2017) 最高法民終 894 號最高人民法院[待核對]
證據層級:二手來源

本庫未取得判決全文,內容依據律所文章或學術評析等二手來源。

案號解析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民終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

案號「(2017) 最高法民終 894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光伏組件太陽光電公共工程
事實摘要
草稿

新能源 EPC 工程在二審程序中爭議竣工日期之認定。涉案工程雖未經電力主管部門、審計部門、環保、消防、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驗收,但發包人已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接收涉案工程並實際投入使用,且有發包人蓋章的竣工驗收簽證、發包人與供電公司簽訂的並網調度協議等為證。本案爭議「未經行政綜合驗收,是否仍可認定為已竣工」之法律問題。當事人姓名、具體案件背景、爭議金額在律所文章中未明示揭露。

工程爭點分析
草稿

新能源 EPC 工程之竣工驗收涉及多重環節:電力主管部門驗收、審計、環保、消防、質監等。實務上完成全部行政驗收程序常需時甚久,但業主可能於併網調度後即接收工程並開始使用。此爭議反映「行政驗收」與「事實接收」之時間差,影響工程款計息起算日、保固期計算、優先受償權除斥期間起算等多項法律效果。

法律爭點
草稿

(1)工程未經行政主管部門綜合驗收,是否仍可認定為已竣工?(2)發包人接收並使用工程之事實,能否取代正式竣工驗收程序之法律效果?(3)以何時作為竣工日進行工程款結算?

判決/裁決摘要
草稿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依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之日」之規定,案涉工程應認定為 2016 年 6 月 30 日(發包人接收日)已竣工。(工程款給付之具體效果文章未明載;[推論] 竣工認定後結算條件即成就。)**該案後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仍維持原判。**

合約建議書寫文字

以下條款範本為依本案教訓所擬,可直接複製貼上至您的工程合約中以避免類似爭議

草稿

1. 竣工日認定條款

本工程之「竣工日」為下列任一事件最早成就之日:(a) 雙方共同簽署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b) 發包人正式接收本工程並投入使用之日(以接收簽證或並網調度協議所載日期為準);(c) 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綜合驗收之日。前述任一事件成就後,本工程之保固期、保留款返還期及承包人對工程款之優先受償權除斥期間均自該日起算。

⚠ 上述條款僅為通用範本,實際使用前請依您的具體案件情況及準據法調整,並建議經律師審閱。

實務教訓
草稿
  • 1「行政綜合驗收」與「事實接收使用」在工程竣工認定上具不同法律效果——以後者為準
  •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 14 條(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之效果)明確優先於行政程序未完成之抗辯
  • 3業主接收工程後不得以「行政程序未完成」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 4本案與 cn-004 (2017) 最高法民申 4412 號就「併網發電是否視為竣工」採取了補強路徑——本案以「接收+使用+簽證」三重事實成立,不依賴併網要件
預防建議
草稿
  • •EPC 合約應明確約定「竣工日」之認定標準,避免實務上以司法解釋默示推定
  • •業主接收工程後應發出正式接收文件,避免事後爭執實際接收日期
  • •承包人應保留工程接收簽證、並網協議、業主使用紀錄等多重證據
  • •工程款計息與保固期計算應綁定明確的客觀事件(如接收簽證日),不應依賴行政程序完成日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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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7) 最高法民終 894 號

內容標示說明

每段內容右上角的標示,說的是這段文字有沒有覆核紀錄——也就是紀錄所載是否曾回到來源逐項比對過,並不是對內容正確與否的保證。

已驗證

紀錄顯示曾對照判決或裁決全文逐項核對,且其後這段文字未再變動。

已驗證(未對照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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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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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內容已變動)

曾有覆核紀錄,但之後這段文字有修改,該次紀錄已不涵蓋現在的內容。

標示旁的日期為該次核對的日期。核對以抽樣方式進行,其中一批在作業時曾接觸到既有的核對紀錄;由於未記錄該批涵蓋哪些案件,此一不確定性適用於全部已核對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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