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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破產程序中屋頂租賃合同繼續履行案
中國大陸合約效力
★★★★

破產程序中屋頂租賃合同繼續履行案

(2020) 浙 01 民終 7053 號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待核對]
證據層級:二手來源

本庫未取得判決全文,內容依據律所文章或學術評析等二手來源。

案號解析2020 年中級人民法院民終(杭州市)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

案號「(2020) 浙 01 民終 7053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太陽能模組太陽光電屋頂分布式
事實摘要
草稿

屋頂業主進入破產程序後,破產管理人未在《企業破產法》第 18 條規定的 2 個月內明確表示是否繼續履行屋頂租賃合同。項目公司主張合同仍在履行。當事人姓名未明示(律所文章標註「筆者代理」)。

工程爭點分析
草稿

屋頂分布式項目進入運維階段後,因業主破產而面臨設備拆除風險,影響項目殘值與融資擔保。

法律爭點
草稿

《企業破產法》第 18 條「破產管理人 2 個月內未通知即視為解除」之規定,能否適用於雙方已實際履行之合同?

判決/裁決摘要
草稿

杭州中院認為《企業破產法》第 18 條之目的是「在破產程序中盡快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若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繼續履行權,即喪失要求對方繼續履行之權利,**而非雙方已在持續履行合同之情況下均推定解除合同**。在本案中,項目公司已支付首年屋頂租賃費,所獲利益歸破產財產,破產管理人既未退還租金也未提出拆除設備,表明以實際行為確認繼續履行案涉協議。

實務教訓
草稿
  • 1《破產法》第 18 條 2 個月期限非絕對,須結合雙方實際履行行為判斷
  • 2實際行為(收受租金、未提出拆除)可被認定為繼續履行之意思表示
預防建議
草稿
  • •業主進入破產程序後,項目公司應立即與管理人書面溝通並取得繼續履約確認
  • •持續支付租金並保留付款憑證
  • •保留管理人未拒絕繼續履行之證據(如未發解除通知、未要求拆除設備)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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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0) 浙 01 民終 7053 號

內容標示說明

每段內容右上角的標示,說的是這段文字有沒有覆核紀錄——也就是紀錄所載是否曾回到來源逐項比對過,並不是對內容正確與否的保證。

已驗證

紀錄顯示曾對照判決或裁決全文逐項核對,且其後這段文字未再變動。

已驗證(未對照全文)

紀錄顯示曾逐項核對,但當時沒有判決或裁決全文可比對,只能對照官方或權威來源的案件紀錄,或律所文章、學術評析等二手來源。

草稿

這段文字沒有覆核紀錄。這不代表內容有錯,只代表沒有紀錄可佐證它被覆核過。

草稿(內容已變動)

曾有覆核紀錄,但之後這段文字有修改,該次紀錄已不涵蓋現在的內容。

標示旁的日期為該次核對的日期。核對以抽樣方式進行,其中一批在作業時曾接觸到既有的核對紀錄;由於未記錄該批涵蓋哪些案件,此一不確定性適用於全部已核對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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