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案鑑 EngLex跨法域工程爭議案例知識庫
案例庫/光伏項目預收購合同解除案
中國大陸合約效力終止合約
★★★★

光伏項目預收購合同解除案

(2018) 晉 1181 民初 233 號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待核對]爭議金額:CNY 129,000
證據層級:二手來源

本庫未取得判決全文,內容依據律所文章或學術評析等二手來源。

案號解析2018 年基層人民法院民初(孝義市)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

案號「(2018) 晉 1181 民初 233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太陽能模組太陽光電
事實摘要
草稿

預收購方(原告)支付前期開發費 119,000 元 + 履約保證金 10,000 元。協議約定「若原告 40 天不進場、不施工視為放棄,合同作廢,保證金不退」。被告交付部分資質文件後,其餘合同義務雙方均未履行。原告訴請解除協議並要求被告承擔信賴利益損失。當事人為「電子科技公司」(原告)vs.「光伏新能源公司」(被告)。

工程爭點分析
草稿

光伏項目預收購階段(並網前項目主體變更受限)之合同解除風險。新能源項目審批特殊性(路條、備案、核準)使預收購結構面臨無法履約風險。

法律爭點
草稿

(1)預收購合同因約定條件成就而解除之效力?(2)解除後預付款項與履約保證金之返還範圍?

判決/裁決摘要
草稿

孝義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合同之訴請。判決:(a) 預付前期開發費 119,000 元被告應返還;(b) 履約保證金 10,000 元因雙方對合同未履行完畢解除均有責任,返還一半 5,000 元。

實務教訓
草稿
  • 1預收購合同明確約定「特定行為未完成即視為放棄」條款,可作為解除權行使之依據
  • 2履約保證金返還比例須考慮雙方解除責任之分擔
預防建議
草稿
  • •預收購合同明確約定關鍵節點之時限與違約效果
  • •履約保證金應綁定特定義務之履行,避免解除後爭議
  • •預收購階段保留所有溝通與驗收記錄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前往來源資料庫 ↗

案號:(2018) 晉 1181 民初 233 號

內容標示說明

每段內容右上角的標示,說的是這段文字有沒有覆核紀錄——也就是紀錄所載是否曾回到來源逐項比對過,並不是對內容正確與否的保證。

已驗證

紀錄顯示曾對照判決或裁決全文逐項核對,且其後這段文字未再變動。

已驗證(未對照全文)

紀錄顯示曾逐項核對,但當時沒有判決或裁決全文可比對,只能對照官方或權威來源的案件紀錄,或律所文章、學術評析等二手來源。

草稿

這段文字沒有覆核紀錄。這不代表內容有錯,只代表沒有紀錄可佐證它被覆核過。

草稿(內容已變動)

曾有覆核紀錄,但之後這段文字有修改,該次紀錄已不涵蓋現在的內容。

標示旁的日期為該次核對的日期。核對以抽樣方式進行,其中一批在作業時曾接觸到既有的核對紀錄;由於未記錄該批涵蓋哪些案件,此一不確定性適用於全部已核對的紀錄。

相關案例

依爭議類型與電力分類相似度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