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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新能源項目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中國大陸費用爭議
★★★★

新能源項目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8) 京民初 190 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待核對]
證據層級:二手來源

本庫未取得判決全文,內容依據律所文章或學術評析等二手來源。

案號解析2018 年高級人民法院民初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

案號「(2018) 京民初 190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風電設備風力發電
事實摘要
草稿

某金融租賃公司(出租人)與 Z 公司(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及與國建公司之三方《融租購買協議》,約定融資租賃方式承租風電場項目設備。承租人後拖欠租金。當事人實名稱呼為「Z 公司」「國建公司」(律所文章採部分代稱)。

工程爭點分析
草稿

新能源項目融資租賃結構:承租人通常以電站並網後之電費收益作為支付租金來源。一旦項目無法取得預期電費收益,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即生爭議。

法律爭點
草稿

新能源項目融資租賃中:(1)逾期支付租金之違約責任;(2)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時之損失賠償範圍;(3)租賃物殘值處理。

判決/裁決摘要
草稿

北京高院認定:Z 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以附表形式確認《融資租賃合同》《項目採購協議》《融租購買協議》之對應關係及內容,雙方簽訂合同之內容及履約事實符合融資租賃合同基本特徵;判決 Z 公司限期支付合同項下租金、租賃手續費及逾期罰息。(律所文章另依《融資租賃司法解釋》說明:出租人得擇一請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或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損失賠償範圍依情形含逾期利息、未付租金與租賃物價值差額及殘值——此為評析,非本案判決內容。)

實務教訓
草稿
  • 1新能源融資租賃之損失賠償範圍隨救濟方式不同而異
  • 2電費收益作為還款源時,項目運營風險直接傳導至融資結構
預防建議
草稿
  • •融資租賃合同應明確約定「設備殘值評估方式」與「拍賣處置流程」
  • •電費收益作為還款源時應同步設立電費監管帳戶
  • •風電項目融資前應充分評估限風、棄風風險對發電量之影響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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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8) 京民初 190 號

內容標示說明

每段內容右上角的標示,說的是這段文字有沒有覆核紀錄——也就是紀錄所載是否曾回到來源逐項比對過,並不是對內容正確與否的保證。

已驗證

紀錄顯示曾對照判決或裁決全文逐項核對,且其後這段文字未再變動。

已驗證(未對照全文)

紀錄顯示曾逐項核對,但當時沒有判決或裁決全文可比對,只能對照官方或權威來源的案件紀錄,或律所文章、學術評析等二手來源。

草稿

這段文字沒有覆核紀錄。這不代表內容有錯,只代表沒有紀錄可佐證它被覆核過。

草稿(內容已變動)

曾有覆核紀錄,但之後這段文字有修改,該次紀錄已不涵蓋現在的內容。

標示旁的日期為該次核對的日期。核對以抽樣方式進行,其中一批在作業時曾接觸到既有的核對紀錄;由於未記錄該批涵蓋哪些案件,此一不確定性適用於全部已核對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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