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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電費收益權質押與強制執行衝突案
中國大陸費用爭議
★★★★

電費收益權質押與強制執行衝突案

(2020) 贛執異 4 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待核對]爭議金額:CNY 21,137,452.51
證據層級:二手來源

本庫未取得判決全文,內容依據律所文章或學術評析等二手來源。

案號解析2020 年高級人民法院執異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

案號「(2020) 贛執異 4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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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草稿

2019 年 7 月 26 日,某資管公司就其與 A 公司之合同糾紛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凍結 A 公司名下「張集鎮光伏電站電費收入銀行帳戶」並劃轉 21,137,452.51 元。Y 公司主張其對該帳戶享有「電費收益權質押」之質權(2016 年設立並辦理應收帳款質押登記),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當事人為「A 公司」「Y 公司」「某資管公司」(律所文章部分代稱)。

工程爭點分析
草稿

電費收益權質押為新能源項目融資常見擔保結構。質物特定化(電費收入帳戶之資金與其他資金混同)為質押效力之關鍵。

法律爭點
草稿

電費收益權質押權人能否以質權為由阻卻法院之強制執行?

判決/裁決摘要
草稿

江西高院認定 Y 公司之質權存在,但因質物未特定化(電費收入混入一般帳戶),不能阻卻強制執行。Y 公司之質權「只需保障其在受償順位上的優先地位,並不排除該帳戶內存款的執行」。

實務教訓
草稿
  • 1電費收益權質押權人不能以質權為由阻卻強制執行
  • 2質權僅保障受償順位,不阻擋執行行為
  • 3質物特定化(專用監管帳戶)為質押實效之關鍵
預防建議
草稿
  • •設立僅用於收取項目電費收益之專用監管帳戶
  • •明確該帳戶內所有資金均視為質押財產
  • •質押合同綁定具體電費收入之來源與用途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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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0) 贛執異 4 號

內容標示說明

每段內容右上角的標示,說的是這段文字有沒有覆核紀錄——也就是紀錄所載是否曾回到來源逐項比對過,並不是對內容正確與否的保證。

已驗證

紀錄顯示曾對照判決或裁決全文逐項核對,且其後這段文字未再變動。

已驗證(未對照全文)

紀錄顯示曾逐項核對,但當時沒有判決或裁決全文可比對,只能對照官方或權威來源的案件紀錄,或律所文章、學術評析等二手來源。

草稿

這段文字沒有覆核紀錄。這不代表內容有錯,只代表沒有紀錄可佐證它被覆核過。

草稿(內容已變動)

曾有覆核紀錄,但之後這段文字有修改,該次紀錄已不涵蓋現在的內容。

標示旁的日期為該次核對的日期。核對以抽樣方式進行,其中一批在作業時曾接觸到既有的核對紀錄;由於未記錄該批涵蓋哪些案件,此一不確定性適用於全部已核對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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